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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推理和辩经的规则
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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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推理和辩经的规则
 
林崇安(内观杂志, 第45期,2006年10月)
 
 
 
一、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比对和辩经问答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
 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因明术语:
前陈=有法=小词。
后陈=所立法=大词。
因=中词。
宗=结论=小词+大词。
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宗,因」或:
「小词+大词,中词故。」
 
◎辩经问答的规定
辩经过程中,攻方就是问方,守方就是答方。
○当攻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宗是正确。
(2)「为什么」:守方认为宗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先检验小前提,而后检验大前提,并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4)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小前提正确,大前提不正确。
(5)有时,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为前陈,继续立出论式质询。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
 例如,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时就会出现假言论式,举例说明如下:
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
 结  论: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P,则Q。
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
命题P要正确,结论Q才能正确。
 
◎辩经问答的规定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
(1)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规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命提正确,大命提不正确。
 
○小结:整个辩经的过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论式,守方则始终只是回答「为什么」「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据辩经的性质,可以分成证明题和测验题二类型。证明题的类型,守方不断以「为什么」「因不成」「不遍」来质疑,攻方不断提出理由来证明。测验题的类型,攻方不断提出论式,守方则不断找出错处。
 
◎评分的标准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后相违,则守方失分;如果没有前后相违,则得分。
 
二、因明辩经的公设
 
(一)小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自身为一的公设:任何一法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A: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A与A为一:A对A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1)A与B范围相等:
     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必凡A是B;凡B是A。
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是B;凡B是A。
  「A」、「与A为一」、「非非A」和「整体C中的部分A」等是同义词。
(2)部分A(子集合)与整体B(母集合):
 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是B。
 若B分成A1和A2,则A1和A2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3)A与B是部分重叠(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 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所以例外  的公设也可以称做否证的公设。
(4)A与B是相违,互不遍(全无交集):
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三)圣言量的公设
 
(1)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或「权证量」,这些都是基本公设。
对于这些「圣言量」或「权证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书、辞典、教科书中,没有争议的知识都是属于公设,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人种的类别等。
攻方引用没有争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异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则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双方对「权证量」有异议而无共识时,其中攻方就可顺着守方的主张采用「破式」来质问守方。
(4)辩论的命题要讲求共识下的明确,例如,「白马是白色」,要补清楚成「白马的颜色是白色」或「白马是白色的马」。「火是四划」,要补清楚成「火的笔划是四划」,这些都是一般共识下所用,并不是吹毛求疵,而是使之明确,免除无意义的诡辩。
 
三、立式和破式的运用
 
【立式方式一】单称命题(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不是B,因为是C故。(立式)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对攻方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称命题(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应不遍是B1,因为B3是B而不是B1故。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为伍则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
 
【破式方式一】单称命题(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是C,因为是B故。因已许!(破式)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破式来问)
攻方:声音,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常故。因已许!(破式)
 
【破式方式二】全称命题(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B2,应是B1,因为是B故。周遍已许!(破式)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破之)
攻方:伍则天,应是男人,因为是人故。周遍已许!(破式)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
 
四、步步推导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数学的推导一样,要求细腻,不要跳过任一步骤,除非刚刚已经导过,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论式最后都会推到公设,以下举例说明之。
○若守方主张「声音不是无常」。
攻方:声音,应不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权证量的公设)※1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2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
接着,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声处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因为是与声音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与声音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3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权证量的公设)※4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5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此处有:
※1和※4是权证量的公设。
※2和※5是部分的公设。
※3是自身为一的公设。
 
五、小结
 
因明辩经的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可以促使双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记经论这些权证量,所以是迅速累积智能资粮的一个好方法。
 
 
愿 善 妙 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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