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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七、法执缘自心,外境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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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二‧一○四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疏翼】
 
  第二破执法有二,第一破计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二障三住过[1]、十地断位[2],诸门分别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列,后、依列别释,准义可知[4]。
 
  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5],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6]。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执[7]?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8],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执举数及依执别列讫。
 
 
 
【论文】
 
二‧一○五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执行相断位中,第三依列别释。于中有三︰一、别释俱生,二、别释分别,三、总结有无。初中分三︰一、释俱义,二、释生义,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十一】
 
 下、随别释。
 
  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释俱生中,第二释生义。
 
 
 
【述记‧卷十一】
 
  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疏翼】
 
  以上别释俱生二义讫。
 
 
 
【论文】
 
二‧一○七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翼疏】
 
  第一别释俱生法执中,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文又分三︰一、举数并释相续行相,二、释间断行相,三、释断位。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此、显相续。
 
  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以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
 
  然第七识亦唯有[10]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11],此但举正义所取[12]。此中解释,准我执说[13],此识执相,如下当知[14]。
 
 
 
【论文】
 
二‧一○八 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疏翼】
 
  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中,第二释间断行相。
 
 
 
【述记‧卷十一】
 
  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15],及六十五[16]等[17]。见道断故[18],如我见[19]说。
 
  此执,有说通五识起[20],今举正义[21]故不相违。
 
  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22]。
 
  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23]。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24],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25]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26]。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27],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28],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处、界」[29];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疏翼】
 
  以上释间断法执行相讫。
 
 
 
【论文】
 
二‧一○九 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疏翼】
 
  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中,第三释断位。
 
 
 
【述记‧卷十一】
 
  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修,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地地中,道数数修,要至金刚,方能断除。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
 
  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
 
  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相见道三心之中,中品[30]名中,第三名上[31]。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32]。
 
  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33]。
 
  言「胜法空」,显法空[34]观,简[35]游观心[36],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37]。
 
 
 
【疏翼】
 
  以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俱生讫。
 
 
 
【论文】
 
二‧一一○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
 
 
 
【疏翼】
 
  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分别法执。文分为三︰一、释起缘及起处,二、释二种所缘,三、释断位。初中分三︰一、显种外缘,二、显分别义,三、显所在处识。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文】
 
二‧一一一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疏翼】
 
  第一释起缘及起处中,第二显分别义。
 
 
 
【述记‧卷十一】
 
  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文】
 
二‧一一二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疏翼】
 
  第一释起缘及起处中,第三显所在处识。
 
 
 
【述记‧卷十一】
 
  显执所在。
 
  强思计度[38]、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39]二障中,五识所知障[40]品[41]亦初地断[42],以无分别筹度慧性,不能起执[43],故此中无[44]。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一释起缘及起处讫。
 
 
 
【论文】
 
二‧一一三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疏翼】
 
  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二释二种所缘。文分为二︰一、缘邪说蕴处界相,二、缘邪说自性等相。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文】
 
二‧一一四 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疏翼】
 
  第二释二种所缘中,第二缘邪说自性等相。
 
 
 
【述记‧卷十一】
 
  「自性」,即是数论胜[45]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46]古名[47]「冥性」。
 
  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48]。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五[49]等,许皆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二释二种所缘法。
 
 
 
【论文】
 
二‧一一五 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疏翼】
 
  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三释断位。
 
 
 
【述记‧卷十一】
 
  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50]。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二[51],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52]。或顿或渐,至下当知[53]。
 
 
 
【疏翼】
 
  以上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分别法执讫。
 
【论文】
 
二‧一一六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
 
 
 
【疏翼】
 
  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三总结有无。于中分二︰一、本质有无,二、相分有无。初中又三︰一、本质或有或无,二、心所变有,三、无本妄执实。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54]──计蕴等,或[55]容有,计[56]自性等,定无,准我见[57]说[58]。
 
 
 
【论文】
 
二‧一一七 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疏翼】
 
  第一本质有无中,第二心所变有。
 
【述记‧卷十一】
 
  心之所变,皆[59]因缘生,一切皆有。
 
 
 
【论文】
 
二‧一一八 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疏翼】
 
  第一本质有无中,第三无本妄执实。
 
 
 
【述记‧卷十一】
 
  此、显所执亲唯内相[60],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61]。
 
 
 
【疏翼】
 
  以上第一明本质有无讫。
 
 
 
【论文】
 
二‧一一九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疏翼】
 
  第三总结有无中,第二相分有无。文分为二︰一、立理,二、引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内心所变,种子所生[62],不同真如,故如幻有。依前依他[63],执为实有,不称似法[64],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65]。
 
 
 
【论文】
 
二‧一二○ 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疏翼】
 
  第二相分有无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十一】
 
  此引,即是《解深密经》[66],《摄大乘》第四、五说[67]。下[68]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69]。
 
 
 
【疏翼】
 
  以上广释第一颂前三句有二。初广破外执中,第三别问别答讫。
 
 
 
【论文】
 
二‧一二一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
 
 
 
【疏翼】
 
  长行略释第一颂前三句已,第二广释有二中,第一广破外执有四,以上第三别问别答讫。今第四别征总结。
 
 
 
【述记‧卷十一】
 
  此下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破外征及[70]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71]。
 
  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72]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73],如前理征。
 
 
 
【论文】
 
二‧一二二 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二总结不缘所执外色。
 
 
 
【述记‧卷十一】
 
  此、总结也[74]。
 
 
 
【论文】
二‧一二三 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三明不缘所由。
 
 
 
【述记‧卷十一】
 
  释外法无缘义所由。
 
  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75]。
 
【论文】
二‧一二四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疏翼】
  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文分为二︰一、异聚非亲缘,二、同聚亦非亲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外道等[76]征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77]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78]。即[79]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80]。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互[81]相望,为他聚识也。
 
  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82]。
 
  《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83],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84]。
 
 
 
【论文】
 
二‧一二五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疏翼】
 
  第二破外征及上座部等计中,第二同聚亦非亲缘。
 
 
 
【述记‧卷十一】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85]。化地部说︰缘共[86]有法[87]。西方师[88]说慧俱五蕴为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89]。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90],与大乘同[91]。今此[92]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缘自体[93]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94],心等必同[95],自证分境[96]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97],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等[98]方同所缘故[99]。又遮亲所缘,非不[100]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101]。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心受缘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
 
  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102]。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103]。
 
【疏翼】
 
  以上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讫。
 
 
 
【论文】
 
二‧一二六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疏翼】
 
  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文分为二︰一、总结上文,二、引经证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显世间说我法因缘[104],总结上也。
 
 
 
【论文】
 
二‧一二七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疏翼】
 
  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中,第二引经证成。
 
 
 
【述记‧卷十一】
 
  如经颂[105]者,《厚严经》[106]颂[107]。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法,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108]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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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字,《金藏》误作「通」。
 
  本论卷九云︰
 
一、异生性障:谓二障中分别起者。……七、细相现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执有生灭细相现行。……八、无相中作加行障:谓所知障中俱行一分,令无相观不任运起。……十、于诸法中未得自在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于诸法不得自在。
 
[2] 本论卷十云︰
 
所知障中见所断种,于极喜地见道初断,彼障现起,地前已伏。修所断种,于十地中渐次断灭,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方永断尽。彼障现起,地前渐伏,乃至十地方永伏尽。八地以上,六识俱者不复现行,无漏观心及果相续,能违彼故。第七俱者,犹可现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转识设未转依,无漏伏故,障不现起。
 
[3] 并第十卷。
 
[4] 此即初中初、二两文也。
 
[5] 道邑《义蕴》云︰
 
若有人执不善,法执不妨有覆。又人执唯染,法执望二乘说,可通无覆。
 
[6] 道邑《义蕴》云︰
 
识变我,必有似法。变似法时,可无似我。
 
[7] 「执」字,《金藏》有,余无。
 
[8] 谓有常、一、用之执。
 
[9] 此显人我与法我别︰法我只计任持自体,人我更计常、计一、计自
 
 在、计主宰等。又情、非情别。
 
 《佛地经论》卷七,约三性分别门显示法执为我执本,及相、见二
 
 分上,成为法执所以云︰
 
诸我执等烦恼障体唯在不善、有覆无记中有。若法执等,所知障体,亦在无覆无记心中,二乘无学亦现行故,无学位中无有不善有覆无记,此就二乘名为无覆。若望菩萨,是染污故,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无覆,亦名有覆,一体二名,所望别故。烦恼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执有法而计我故。体虽无二,而用有别,如一识体,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种子体,亦有多用。起时虽俱,而渐次断,圣道势力有分齐故。
 
若所知障,就二乘说无覆无记,四无记中,何无记摄?异熟生摄。以从异熟识生起故。
 
若尔,何者非异熟生?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威仪﹝工巧事业﹞等心不坚执故,非普遍故,无二障体。
 
若善无覆无记心中,无法执者,云何不能了达法空?亦无我执,云何不能了达生空?此既由与第七识中我执俱故,不达生空,亦应由与第七识中我执俱故,不达法空,既似相分、见分﹝显现﹞而起。云何不名法执所摄?诸佛菩萨无漏智等亦有二分,云何非执?是故缘生相分、见分,依他起摄。若于此上,妄计心外,或定性有,方名为执﹝本《唯识论》卷八云「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与六识三性心俱,非相应品。
 
[10] 「唯有」,《金藏》作「有唯」。
 
[11] 本论卷八及《述记》卷五十谓安慧等说。
 
[12] 谓护法正义。
 
[13] 见本论卷一俱生我执说。
 
[14] 本论卷四说第二能变云:
 
应言此意但缘彼识见及相分,如次为我及我所,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又云︰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见分非余。彼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恒与诸法为所依故;此唯执彼为自内我,乘语势故,说「我所」言。或此执彼是我之我,故于一见义说二言。若作是说,善顺教理。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又,《枢要》卷中另设两问答︰
 
问︰第七影像摄相归见,可名有覆,摄影归质,可名无覆,亦应摄相归见,名为分别!摄影归质,得名异熟!答︰不离见故,性类可同。非是能缘,不从分别。托质方起,可从无覆。非业果故,不从异熟。
 
问︰非是能缘,不从分别,有覆应尔;非是业果,不从异熟,无覆应然。答︰性通多法,二性可从。见、果,义局,不从分别及名异熟。
 
[15] 《对法》卷一云︰
 
谓计色是我,我有诸色;色属于我,我在色中。如是计受、想、行、识是我,我有识等;识等属我,我在识等中。几是我见?几我所见?答︰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谓计色是我,计受、想、行、识、是我,此五是我见。余十五,是我所见。何因十五是我所见?相应我所故,随转我所故,不离我所故。相应我所者,谓我有色,乃至我有识。所以者何?由我与彼相应﹝《杂集论述记》卷七云「『相应』者,不乖返,相顺义」﹞,说有彼故。不离我所者,谓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识中。所以者何?彼计实我处在蕴中,遍体随行故。
 
[16] 「五」字,《金藏》作「五」,余作「二」。
 
[17] 《杂集论述记》卷七云︰
 
不别分别我所起处,故成二十。亦分别彼我所起处,成六十五句︰谓计色为我,我有受,受属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识,识属我,我在识中。色蕴为我,四蕴为所,是计色我之我所故。蕴各有十二我所见,并我十三;五蕴各然,成六十五。五句我见,六十我所。
 
[18] 《瑜伽》卷八十八云︰
 
又依分别萨迦耶见,立二十句,不依俱生。
 
[19] 谓本论卷一说我执有二。
 
[20] 本论卷八云︰
 
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遍计,虚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说阿赖耶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子为所缘故。
 
 《述记》卷五十一云︰
 
此安慧等执。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执者,五、八识唯有法执,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21] 护法正义于前曾引。相续执唯在第七识,所由有二︰一、缘少故,
 
 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亦参看《述记》卷四解俱生我执文。 
 
[22] 道邑《义蕴》云︰
 
下解「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准此可知。
 
[23] 谓同卷一说我执中之第二解。如说:
 
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24] 见《涅槃经》卷十三云:
 
世尊!诸外道等种种说有常、乐、我、净,当知定有常、乐、我、净﹝依上文所说,即当知定有我﹞。世尊!以是义故,诸外道等亦得说言我有真谛。佛言︰善男子!若有沙门婆罗门有常、有乐、有净、有我者,是非沙门、非婆罗门。何以故?迷于生死,离一切智大导师故。如是沙门婆罗门等沉没诸欲,善法羸损故。是诸外道系在贪欲、瞋恚、痴狱、堪忍爱乐故……。
 
[25] 「法」,谓法相。
 
[26] 道邑《义蕴》云︰
 
我有作用,佛性不然,故不可计为我也。以变相故,前名缘蕴,计法无违。
 
[27] 「亲所取」,谓相分。
 
[28] 本论卷一云︰
 
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相,或总,或别。
 
 今云︰
 
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
 
[29] 「处、界」,《金藏》作「处、界」,余作「界、处」。
 
[30] 「品」字,金陵本误作「中」。
 
[31] 本论卷九云︰
 
观非安立谛有三品心︰一、内遣有情假缘智:能除软品分别随眠。二、内遣诸法假缘智:能除中品分别随眠。三、遍遣一切有情诸法假缘智:能除一切分别随眠。
 
[32] 《述记》卷四云︰
 
无始串习,体相微隐。
 
 故《十地》﹝卷十一﹞云:
 
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是俱生义,故名为细﹝彼经说六种随逐︰一、不断随逐,二、远时随逐,三、一身生随逐,四、不实随逐,五、微细随逐,六、离若随逐﹞。
 
[33] 灵泰《抄》云︰
 
亦如初地有入、住、出心。若入心则非诸见惑,住、出心,则除断细法执。
 
[34] 「显法空」三字,《金藏》无。
 
[35] 「非诸」二字,灵泰《抄》牒文、《金藏》作「非诸」,余作「断」。
 
[36] 灵泰《抄》云︰
 
如不断惑道根本后得智,皆是游观,或游诸等至定。为调心故,亦是游观。如佛十力前四无畏,本是游观。无漏,是胜进道。然胜进道有二种︰有一类即四道中胜进道,为进道品,胜前进后。有一类别别胜进道,即佛十力等皆是别别胜进道。
 
[37] 如理《义演》云︰
 
意说五识无法执,不可言十地断。据五识中俱生所知障,亦得与第六识中﹝俱生﹞法执同十地断。
 
[38] 本论卷八云:
 
计度分别能遍计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由有显示﹝即计度﹞,随念分别所杂糅故。
 
 《对法》卷二云︰
 
唯一意识由三分别,故有分别。三分别者,谓自性分别、随念分别、计度分别。
 
[39] 谓卷九。
 
[40] 谓五识俱生之所知障品。
 
[41] 「品」字,《金藏》有,余无。
 
[42] 本论卷九云:
 
虽初地所断,实通二障,而异生性障,意取所知。说十无明非染污故,无明,即是十障品愚。
 
[43] 此谓分别法执。
 
[44] 本论卷九云︰
 
眼等五识无分别故,法见、疑等,定不相应,余由意力皆容引起。
 
 《佛地论》卷七云︰
 
阿赖耶识既无法执,余转识中异熟果者,亦应如是,性类同故。于五识中亦无法执,无有猛利分别用故,不推求故﹝七分别中为「任运分别」。三界心、心所虚妄分别故。三分别中,一说亦非「自性分别」。以自性分别属七分别中「有相分别」故。一说亦是。「依色根故」﹞。
 
《摄论》﹝卷二﹞说能遍计心,唯是意识﹝原文为「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故知五识不缘遍计所执自性。如无分别,无推求见,不能计我,故亦不能计度诸法,然由意识计我计法,起爱、恚等,引五识中非见所摄爱、恚等起,而有爱、恚、无明等法,二障所摄。是故二执分别推求,唯在第六、第七意识。若爱、恚等非见所摄,不推求者,亦在五识。
 
如是五识中既有俱生法别,亦有第六识所引爱恚等烦恼,为七分别中任运分别,与第八识亦属虚妄分别。
 
 本论卷八云︰
 
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摄。
 
[45] 「胜」字,《金藏》作「冥」。
 
[46] 「故」字,《金藏》无。
 
[47] 「名」字,《金藏》作「言」。
 
[48] 本论卷一及《述记》卷四说我执中解,举第七识缘第八识「心相二
 
 重」为例云︰
 
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余藏作「净染」二字﹞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即所遍计相﹞。
 
[49] 「五」字,《金藏》作「五」,余作「二」。
 
[50] 「准我中说」,谓准《成唯识论》卷一及《述记》卷四中「我执」
 
 说。《述记》曾云︰
 
违见道故,道生便灭。
 
[51] 「二」字,灵泰《抄》、《义演》、《金藏》有,余无。
 
[52] 如《枢要》卷中云︰
 
「初」有四种︰一、地位初:在初地断,非余地故。二、圣道初:彼中,唯见非修故。三、真相初:在真见道,非相见道故。四、二道初:在无间道,非解脱道故。此依一心见道,非断粗重释。在此四「初」,断分别法执。若解脱道断粗重,三心见道等,随义应说。迷浅,必迷深,人执必法执;解浅,非解深,人空﹝观﹞非法空。悟深必达浅,法空﹝观﹞必人空;迷深,亦迷浅,法人得俱起。然人必常、一,有法不带人,人用必带体,人体必有法。
 
[53] 本论卷九云:
 
有义:此中二空二障,渐证渐断,以有浅深、粗细异故。有义:二空二障,顿证顿断,由意乐力有堪能故。
 
[54] 此句应作:第七识本质法定有,第六识本质法或无。修道所断本质
 
 法定有,见道所断本质法或无。
 
[55] 「或」字,灵泰《抄》牒文、《金藏》无。
 
[56] 「计」字,《金藏》无。
 
[57] 「我见」,即我执。准本论卷一及《述记》卷四说。
 
[58] 如本论《述记》卷四云︰
 
能缘缘不着,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第八识见分﹞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
 
[59] 「皆」字下,《疏翼》原有「依他」二字,《大正藏》无。
 
[60] 谓所执有的亲所缘缘,唯是内心所变,并无本实。
 
[61] 非离因缘内心所变有。
 
[62] 即要依缘而现。
 
[63] 即诸法执。
 
[64] 假依名言显现似义,执为名言所诠实义,不称似义影像。
 
[65] 「以外境无」,《疏翼》原作「以外实境实义绝无」,今依《大正藏》。
 
[66] 此引见《解深密经》卷三、《瑜伽论》卷七十七。如《解深密经》云︰
 
世尊!诸毗钵舍那﹝梵文为「vipawyana」﹞、三摩地﹝梵文为「samatha」﹞所行影像,彼与此心当言有异?当言无异?善男子!当言无异。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识故。善男子!我说识所缘,唯识所现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与此心无有异者,云何此心还见此心?善男子!此中无有少法能见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时,即有如是影像显现。
 
[67] 谓《摄大乘》卷二,及世亲、无性两释,《摄论》解依他八喻云︰
 
复次,何缘如经所说,于依他起自性说幻等喻?于依他起自性,为除他虚妄疑故。
 
他复云何于依他起自性,有虚妄疑?由他于此有如是疑︰云何实无有义,而成所行境界?为除此疑,说幻事喻。
 
 如是其余七喻均为除他于无义而似义显现所生疑。
 
[68] 「下」,谓卷七、卷八。
 
[69] 即本无义而执似义显现为实义。
 
[70] 《金藏》作「破外征及」,余作「申别破」。
 
[71] 初中分三︰一、牒上所非,二、总结不缘所执外色,三、明不缘所由。
 
[72] 即离因缘,或离意言。
 
[73] 遍计所执性外义体相无所有故。
 
[74] 谓总结前广破。
 
[75] 无可遮破者故。
 
[76] 「等」,取小乘。
 
[77] 「内识」,《金藏》作「自」。
 
[78] 《二十唯识》原文为:
 
诸他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由无知故。二智于境各由无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于境不如实知。由似外境虚妄显现故。所取、能取分别﹝种子﹞未断故。
 
[79] 「即」,疑「既」。
 
[80] 道邑《义蕴》云︰
 
问︰五、七,缘境不遍,可有非缘境,犹如声等非眼识缘,可以为喻。第六遍缘十八界等﹝本论卷五云「法识通能了一切法」﹞,将何为喻?又佛身八识既能遍缘,应无同喻!答︰第六意识非恒遍缘,故得喻。佛身诸识就他,不说,小乘不许恒缘故。又此除佛,约余位说,理亦无违。
 
[81] 「互」字,《金藏》有,余无。
 
[82] 《二十唯识论述记》卷四云︰
 
若佛、非佛,诸后得智无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见分。然除佛外,余无漏他心智法执未断,有漏此智虚妄现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无漏他心智异。佛他心智虽变为境,亲似他心,名为如实。以无执故,知性离言。余他心智亦变为境,未断执故,疏似他心,名不如实。以有执故,不知诸法体性离言,故说有异。此中通说除佛以外诸他心智,说不如实。非佛此智亲能照了他心等故,名为如实。《成唯识》﹝卷七﹞说「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故佛亦变。若说佛心亲能了者,便与上说理教相违。故佛之心,亦名唯识。
 
 义净译《成唯识宝生论》卷五云︰
 
「不知如佛境」者,﹝问︰﹞此他心智﹝谓﹞他缘青等,了彼所缘,即是称实。何以便将佛知心体自性清净,而云不知?﹝答︰﹞凡云了他心,以他心为缘,了自心相,假说知他。即彼他心自性真体是何境界,此亦不知﹝《唯识二十论述记》卷四云「然真如等与能缘心不异不一,非他所摄,不可为例」﹞。
 
﹝问︰﹞不尔。云何佛知他心?自性即是离心知有;设有离心之色,佛了何伤?﹝答︰﹞此即心是实有,两共许成。离心实色,与理违背,故不同也。
 
﹝问︰﹞若尔,佛了他心,应不知境!由境妄故。﹝答︰﹞佛依妄知,亦复何损?如人观幻,岂不知虚?佛同虚知,何过之有?
 
﹝问︰﹞若尔,诸佛境界有何相状?﹝答︰﹞诸佛境界,非余所知。若佛不知心,何名一切智?即彼无倒所有自性,无知睡尽,而得明觉正晓了时。「诸有觉了自他心者,彼之真性不能了故」,故言彼智不称境知。
 
﹝问︰﹞复云何通睡尽之智能正了斯?﹝答︰﹞由此根本无分别智,觉知无言境性,超过语路,但自证知,是故不能以言诠及。
 
﹝问︰﹞然于此识所有自性,非是余识之所能知;既非所知,非言能及!﹝答︰﹞彼但总相为其境故。「然斯唯有妄构画性,即此构画,于自证性识之实相极辽远故。唯于识处,了不实相,此二皆成不称实境。」所以者何?于非实事作实事解,而为决断,由于彼识现虚妄相故。
 
[83] 谓护法《唯识二十论释》。
 
[84] 本论卷七云︰
 
但如镜等似外境现,名了他心,非亲能了。亲所了者,谓自所变。
 
[85] 《异部宗轮论》云︰
 
次后于此第三百年,从说一切有部,名化地部。次后于此第三百年,从化地部流出一部,名法藏部,自称我袭采菽氏师﹝梵文为「maudgalyayana」﹞。
 
 《大毗婆沙论》卷九云︰
 
或复有执心、心所法能了相应。如法密部彼作是说︰慧等能了相应受等。
 
[86] 「共」字,《演秘》疑为「俱」字之误。
 
[87] 《大毗婆沙论》卷九云︰
 
或复有执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说︰慧有二种,俱时而生︰一相应,二、不相应;相应慧知不相应者,不相应慧知相应者。
 
[88] 灵泰《抄》云︰
 
有迦湿弥罗国﹝梵文为「kawmir」﹞,唤健驮罗国﹝梵文为「gandhara」﹞为「西方」。
 
[89] 《大毗婆沙论》卷九云︰
 
问︰何等名为俱有诸法?答︰此随转色及此随转不相应行。西方诸师作如是说︰与慧俱生诸蕴相续自身摄者,是俱有法。
 
[90] 《大毗婆沙论》卷九云︰
 
谓或有执心、心所法能了自性,如大众部彼作是说︰智等能了,为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灯能照,为自性故,能照自他。
 
[91] 《大毗婆沙论》卷九广破自性能自知,大乘以灯能照自他为例,同
 
 大众部。
 
[92] 「今此」,《金藏》作「此下」。
 
[93] 谓见分自体。
 
[94] 谓见分之见分境。
 
[95] 智周《演秘》云︰
 
谓有难云︰心、心所等各缘自见﹝为镜﹞,自见既别,如何王所名同所缘?故有斯答。
 
[96] 谓自证分之见分境。
 
[97] 谓现彼心、心所。
 
[98] 《金藏》有「等」字。余无。
 
[99] 智周《演秘》云︰
 
且同时心除受以外,与余心所缘受见﹝分﹞时,受自证分亦缘自见﹝分﹞,名同所缘。不要受见﹝分﹞与余见分同张受见﹝分﹞,方名同缘。缘﹝受以外其﹞余心所,亦复如是。
 
[100] 「不」字,《义演》作「必」,余作「不」,《金藏》无「必」或「不」。
 
[101] 如《因明入正理论》云︰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该论《述记》卷中云︰
 
同喻能立,成有,必有;成无,必无。表诠、遮诠,二种皆得。异喻不尔,有体、无体,一向皆遮,性止滥故。故「常」言者,表非无常宗。「非所作」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别诠二有体,意显异喻通无体故。
 
[102] 《大毗婆沙论》卷九破上引西方师说︰
 
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若尔,眼识应不能取自身诸色,余识亦尔。彼作是说︰五识能取自身中境,意识不能。若尔,意识应不能取一切境界!便为非理。复有余过︰苦法智忍应不现观自身俱生诸蕴相续。若尔,便为于自谛境少分现观。
 
彼作是言︰苦法智忍于自谛境,少分现观,不无有失。苦法智生,尽现观故,如道法智忍于自谛境虽少分现观,而无有失,道法智生,尽现观故。
 
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苦、道现观,义各异故。谓欲界系见道所断一一邪见,总谤一切法智品道。道法智忍设唯一法智品道得现观者,亦能总断能谤邪见,况除自性、相应、俱有,余并现观!萨迦耶见于五取蕴执我、我所,或总或别。苦法智忍若于自谛不尽现观,应有别缘萨迦耶见,尔时不断不现观彼所执境故。萨迦耶见若不断尽,彼为上首见苦所断诸余烦恼,亦应不断。若尔,不应名于自谛得真现观。若于苦谛,不得现观,于集灭道,亦应不得。如是便无究竟解脱,有此过故,不应说苦法智忍不观自身俱生诸法。
 
[103] 《大毗婆沙论》卷九广破自性知自性,可以参稽。其破如灯喻云︰
 
问︰若尔,大众部所说喻,云何通?答︰不必须通,彼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摄故。又不可以世俗观喻难贤圣法,贤圣法异,世俗法异故。若必须通,应说喻过。喻既有过,所喻不成。如灯无根,无所缘虑,非有情数,智亦应尔。如灯是色,极微所成,智亦应尔。既不如是,云何为喻?又彼许灯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复何须照?若非照性,体应是暗,不应各灯。破暗名灯,宁非照性?故不应执灯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如是能喻与所喻应毕类同,亦与大乘异。彼﹝仍指《大毗婆沙论》卷
 
 九﹞曾说照自又照他应成二心云︰
 
若一时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则应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别故,体亦应别;体既各别,应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并起,不应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但不能以此即破自证分,自证分既证见分,又证证自证分,乃一体义分,非变相互缘。既非三和合成触,又非同正见识邪,邪见识正,善心警觉恶,恶心警觉善,体非二故。
 
[104] 「缘」字,《金藏》有,余无。
 
[105] 「颂」字,《金藏》作「中」。
 
[106] 即《大乘密严经》卷上。
 
[107]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下作︰
 
习气无有始,境界亦复然;心因习气生,境令心惑乱。依止赖耶识,一切诸种子;心如境界现,是说为世间。
 
[108] 谓略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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