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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一、解一切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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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二‧一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
 
 
 
【疏翼】
 
  第一合解﹝第二﹞颂上后二句「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中,第二广分别。
 
 
 
【述记‧卷十三】
 
  下[1]、第二广上三相[2]。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
 
 
 
【论文】
 
二‧一九一 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疏翼】
 
  第二广上三相中,第二广释。于中分十。
 
 
 
【述记‧卷十三】
 
自[3]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4]。后第二[5]、辨熏习相。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等色、心等持种。「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七[6]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论文】
 
二‧一九二 此与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
 
 
 
【疏翼】
 
  第二广释中,第二、一异分别。文分为二︰一、立宗,二、举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三】
 
  第二、一异分别。
 
  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不[7]异;此即立宗。
 
 
 
【论文】
 
二‧一九三 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疏翼】
 
  第二一异分别门中,第二举因。
 
 
 
【述记‧卷十三】
 
  何所以然?
 
  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8]。本识望种[9],四[10]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11]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榖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12]。
 
  然《瑜伽‧决择[13]分[14]》第五十一末[15]、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16]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17]。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疏翼】
 
  以上第二一异分别门讫。
 
 
 
【论文】
 
二‧一九四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疏翼】
 
  第二广释中,第三假实分别。文分为三︰一、立种为实,二、安慧等难,三、护法反质。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三】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
 
  如生[18]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
 
  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19]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20]差别故[21]。
 
 
 
【论文】
 
二‧一九五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疏翼】
 
  第三假实分别中,第二安慧等难。
 
 
 
【述记‧卷十三】
 
  此、安慧难[22]。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文】
 
二‧一九六 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疏翼】
 
  第三假实分别中,第三护法反质。
 
 
 
【述记‧卷十三】
 
 此、论主质。
 
  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23],故得为喻。
 
  此难清辨、安慧等。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24]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疏翼】
 
  以上第三假实分别讫。
 
 
 
【论文】
 
二‧一九七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疏翼】
 
  第二广释中,第四二谛分别。
 
 
 
【述记‧卷十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
 
  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25],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26];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27]。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28]。
 
  又依《瑜伽》等[29],胜义唯一非安立谛[30]。故种言唯俗[31],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32]。
 
  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33]。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即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34]文同此[35]。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论文】
 
二‧一九八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
 
 
 
【疏翼】
 
  第三广释中,第五四分分别。文分为二︰一、定唯相分,二、护法释理。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三】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此种虽依实[36]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37],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38]。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39]尔,即无证自证分[40],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云︰
 
是一切种子所依体故,名为「一切种」。若离转识外,别有阿赖耶识者,为了知故,亦须说彼所缘及行相。以识无有所缘及无行相,不应道理故。虽不许彼无有所缘及无行相,然彼所缘及以行相,不可了知。何以故?谓阿赖耶识生起内执受、了别,及行相。不可知外器、了别二种。此中内执受者,谓遍计所执自性执着习气﹝《瑜伽》卷五十二云「谓于阿赖耶识中,一切诸法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是名种子」﹞,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缘极微细故。
 
  该论卷二解虚妄分别云︰
 
次前所说三种识变者,即是分别。谓以增益之义为行相,三界所有心、心所有法,说名分别。
 
  道邑《义蕴》云︰
 
功能,既是相分所收,见分理无缘内之妨。
 
 
 
【论文】
 
二‧一九九 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疏翼】
 
  第五四分分别中,第二护法释理。
 
 
 
【述记‧卷十三】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此护法释。
 
  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
 
  真如亦是识之自体[41],应为相分?
 
  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42]。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43]。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44]。
 
  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
 
  必[45]不当生欲色界故[46],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47]。
 
 
 
 
 
 
 
 
--------------------------------------------------------------------------------
 
[1] 「下」字,《金藏》作「此」。
 
[2] 「三相」,即果相、因相、自相。
 
[3] 「自」字,《金藏》有,余无。
 
[4] 如理《义演》云︰
 
下广明种子相,隐事须广明。第一、约体分别,第二、一异分别,第三、假实分别,第四、二谛分别,第五、四分分别,第六、三性分别,第七、新熏本有分别,第八、具义多少分别,第九、双辨生引分别,第十、四缘分别。
 
[5] 「第二」二字,《金藏》有,余无。
 
[6] 「七」字,《金藏》有,余无。
 
[7] 「不」字,《金藏》有,余无。
 
[8] 本论卷八云︰
 
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计所执。
 
[9] 即体望用。
 
[10] 「四」,谓体、用、因、果。
 
[11] 「种从」,《金藏》误作「从种」。
 
[12] 《摄论》卷一云︰
 
复次,阿赖耶识中诸杂染品法种子,为别异住,为无别异﹝住﹞?非彼种子有别实物于此中住,亦非不异,然阿赖耶识如是而生,有能生彼功能﹝藏文作「mthu」﹞差别,名一切种子识。
 
 《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一切法种子是阿赖耶识功能﹝藏文作「nus pa」﹞差别。如法作用与诸法体非一非异,此亦复尔。若问彼等更互为异为不异者,如是问意,非为如理,由具有功能为因而起以假立故。不得容有如经部师思量谓能取义慧生起,与诸行相更互为异为不异,由此二均成过失故。云何耶?如缘所谓诸树,行相为一为多?且诸行相非是一性,由各自觉知众多性故,然亦非众多性,由非众多识生起,不超越一识实觉故。如是当知住阿赖耶识中习气,亦超越一异分别。﹝「若问」以下一段为汉译所无。﹞
 
 《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若有异者,彼诸种子应分分﹝藏文作「yan lag thams cad」﹞别,阿赖耶识剎那灭义,亦不应成,有别异故。由善不善,熏习力故,种子应成善不善性,然许无记。若不异者,云何有多?此不应理,是故二说,俱有过失。……为避如前所说过失,故不定取异及不异。
 
[13] 「择」字,金陵本误作「释」。
 
[14] 「分」字,《金藏》有,余无。
 
[15] 依随转经部说,已如前引。
 
[16] 「种」字,金陵本、《续藏》误作「释」。
 
[17] 《瑜伽》卷五十二云:
 
复次,种子云何?非析﹝即非离﹞诸行,别有实物,名为种子,亦非余处﹝此四字藏文无﹞。然即诸行如是种生﹝原误作「性」,藏文作「'du byed de ltar gyur pa」,「即诸行如是转变」﹞,如是等生﹝藏文作「byuv ba」﹞,如是安布﹝藏文作「gnas pa」,名为「种子」,亦名为「果」﹞,当知此中果与种子,不相杂乱。何以故?若望过去诸行﹝藏文还说望未来亦为果﹞,即此名果;若望未来诸行,即此名种子。如是若时,望彼名为种子,非于尔时,即名为果;若时,望彼名果,非于尔时,即名种子。是故当知种子与果不相杂乱,譬如榖麦等物所有芽茎叶等种子,于彼物中,磨捣分析求异种子,了不可得,亦非余处。然诸大种如是种生﹝藏文无「诸大种」。「种生」如上即「转变」义,汉译误「生」为「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即榖麦等物能为彼缘,令彼得生,说名种子。当知此中道理亦尔。
 
[18] 「生」,谓生相。
 
[19] 「生」,谓生相。
 
[20] 「因果」,《金藏》作「果因」。
 
[21] 道邑《义蕴》云︰
 
所生法不是果,能生之生﹝相﹞,非是因。或俱现行,或俱种子,故非因果。又生﹝相﹞等是假,本法是实,假实异故,非因果也。若萨婆多,生是实有,可望本法以为因果。
 
[22] 道邑《义蕴》云︰
 
安慧见、相二分﹝即能取所取﹞,是遍计所执,体非实物。种子既是﹝第八识﹞相分所收,便许非实,故作是难。
 
[23] 卷二前文云︰
 
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24] 「有」字,《金藏》作「所」。
 
[25] 本论《述记》卷三,说「四俗谛」中第二云︰
 
随事差别谛。谓蕴、界等,随彼彼事,立蕴等法。
 
 说第三云︰
 
证得安立谛。谓苦、集等,由证得理,而安立故。
 
 说「四胜义谛」中,本论卷九初云︰
 
一、            世间胜义:谓蕴、处、界等。二、道理胜义:谓苦等四谛。
 
 灵泰谓除灭谛,均有种子。本论卷八末说三世俗中,即合依他起性
 
 之第二「行世俗」。
 
[26] 即本论卷九说「四胜义谛」中第四云︰
 
四、胜义胜义。谓一真法界﹝亦名「一实真如」、即《大乘庄严经论》所谓「二无真法界」﹞。此中「胜义」,依最后说,是最胜道所行义故。
 
 本论《述记》卷三复云︰
 
体妙离言,已名「胜义」,过俗胜义,复名「胜义」。
 
[27] 《瑜伽》卷六十四,立「四种世俗」中第二种,合三世俗中「行世
 
 俗」,合四俗谛中第二「随事差别谛」,及第三「证得安立谛」。
 
[28] 即指「世间胜义」。
 
[29] 「等」,取《瑜伽》卷六十四、《显扬》卷六。
 
[30] 如《瑜伽》卷六十四云:
 
由此谛义,不可安立。内所证故。
 
[31] 「俗」字,《金藏》无。
 
[32] 以是依他起性故。
 
[33] 本论卷八云︰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从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
 
[34] 「诚」字,《金藏》作「成」。
 
[35] 道邑《义蕴》云︰
 
《瑜伽》云种子世俗有者,彼论世俗谛中有四安立谛。胜义唯一真如,应名非安立谛。今种子唯在安立谛中,故言「谛唯」。云世俗谛,不通真故,若依此论种子唯实有者,此论依四胜义谛四世俗谛,即种子在世俗谛中,唯是实有。故言「实唯」。若推入胜义谛中,种子亦是假有,故疏主助《瑜伽》会此论也。若准《瑜伽》,种子,世俗。此言「实」者,俗中实收。
 
[36] 「实」字,《金藏》无。
 
[37] 道邑《义蕴》云︰
 
为护月师许种子依见分,自证能缘种,故今非之。不可以种依于见分。见分缘境,非种依故;又见分是自证分上能缘用故;又此见分不受熏故;由三义故,知种子不依见分。
 
[38] 灵泰、道邑均谓牒破护月师;智周谓「设遮余人见受熏也」。
 
[39] 「不」字,《金藏》无。
 
[40] 道邑《义蕴》云︰
 
若不是见分唯缘差别功能而言自体者,即不须立第四证自证分。何以然者?见分即是第三﹝自证分﹞果故。
 
[41] 「体」字,《金藏》作「体」,余作「证」。
 
[42] 本论卷八末云︰
 
「性」显二空非圆成实,真如离有离无性故。由前理故,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异,应真如非彼实性,不异,此性应是无常。彼、此俱应净非净境,则本后智,用应无别!
 
[43] 《瑜伽》卷五十一云︰
 
若在无色,唯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执受了别。
 
 智周《演秘》云︰
 
无色见分缘下界器,《瑜伽》隐之,但言缘种。
 
[44] 灵泰《抄》云︰
 
护月师释《瑜伽》文也。
 
[45] 「必」字,《金藏》作「心」。
 
[46] 此句灵泰、如理,均谓护法难护月。而道邑则谓护月会释《瑜伽》
 
 文,实为顺解自证分唯缘内种。
 
[47] 本论卷二末云︰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故器世间将坏、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此说一切共受用者。
 
 本论《述记》卷十六云︰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得持用,言可持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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