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二‧三三五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疏翼】
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中,初一颂半﹝第一颂及第二颂前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
次二十二颂半﹝第二颂后半至第二十四颂﹞广明识相。广明识相中,初十四颂半﹝第二颂后半至第十六颂﹞广前下三句颂﹝第一颂末句及第二颂前半﹞。明三种能变识相,明三种能变识相中,初有二行半颂﹝第二颂后半至第四颂﹞解异熟识初能变识本颂,以十门解释中,第四所缘门解本颂第三颂中第一句及第二句「执受处」三字;第五行相门解第二句中「了」字。第一句中「不可知」三字,即所缘及行相门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可束于第七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
【述记‧卷十五】
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1]。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
然「不可知」,粗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疏》出,义有别故。
【论文】
二‧三三六 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疏翼】
本颂第四、五﹝所缘、行相两门﹞中,第二答。
【述记‧卷十五】
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序──先行、后境──次、略答中,依颂而牒,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
所以者何?
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2]。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隐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约见及相,而辨细粗;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疏翼】
此即第二答中,第一举颂答。
【论文】
二‧三三七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疏翼】
第二答问行相所缘中,第二自别解。
【述记‧卷十五】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则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
「『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此[3]解行相。
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4]。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行解义[5]。
【论文】
二‧三三八 「处」,谓处所,即器世界,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疏翼】
第一解所缘行相中,先、略,后、广。此即略中第二解内外所缘境。
【述记‧卷十五】
下、解境。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今为外相,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疏翼】
此第二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一解外相分。
【论文】
二‧三三九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
【疏翼】
第二别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二解内相分。于中分三︰一、总出,二、别释,三、释执受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受」是领义、觉义。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第五十一[6]、五十三[7]、七十六卷[8]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9],不说种子及与声处。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10]。二文不同,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11]。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12]。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萨婆多亦作此解[13]。《对法》[14]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15]。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生[16],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17]。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18]。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19],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20]当说无领受义[21]。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
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赖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22]?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23]。
问︰何故彼[24]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25]?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由是依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辩中边》云唯缘根、尘[26]?
生觉受故。旧论[27]: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28]。
【疏翼】
于上文第三问答中所引十卷《楞伽》一段文,吉祥贤智《入楞伽经论》解云︰
言「阿赖耶识由不了知故,差别本无,而如毛轮住」者,谓阿赖耶识不知自性本净,由不共无明﹝即第七识有覆无记之不共无明﹞所迷乱故,声及义二者语言生起,非胜义有。
【论文】
二‧三四○ 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习气。
【疏翼】
第二解内相分中,第二别释。文又分二︰一、释种子,二、释有根身。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29]解五法中,此[30]唯有漏。《论[31]》说非无漏[32]。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33];与五十一、《显扬》等别[34]。
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
此有二说︰护法等说[35]︰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36]。
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37]。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即[38]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此解为胜[39],下[40]三性中,更当分别[41]。
安慧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漏[42]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彼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43],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44]自知。然今此文与彼[45]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46]。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47]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48]等?
此义应思!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49]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50]功能。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51]广大[52],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53]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54]。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55]。
【论文】
二‧三四一 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
【疏翼】
第二别释执受中,第二释有根身。
【述记‧卷十五】
「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56]。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57]。
【论文】
二‧三四二 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疏翼】
第二解内相分或内境中,第三释执受义。
【述记‧卷十五】
释执受义。
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58],此中言总。《对法》[59]、《瑜伽》[60]、《显扬》[61]、《俱舍》[62]等,皆有执受义。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二解内相分或内境讫。亦即第二解所缘境中,第一别解内外所缘境讫。
【论文】
二‧三四三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
【疏翼】
第二解所缘境中,第二总解二种所缘。文分为三︰一、总解,二、变现内外所缘,三、行相仗之而起。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总解上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以未说彼自性,今犹未知,为如次显明彼诸自性,故说颂曰︰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
论曰︰言「此中」者﹝汉译第二颂第三句中未标「此中」二字﹞,即指无间所说三种能变。言「阿赖耶」者,即称阿赖耶识。如是识体,即是异熟,由彼是一切杂染品法种子所依故,名为阿赖耶。所谓「阿赖耶」及「所依」者,乃属异名。
复次,一切法于此识中,果事转起并相应故;或此识于一切法中因事转起并相应故,名为「阿赖耶」。以能识别,故名为「识」;一切界、趣、生及种姓,是善不善业异熟果故,名为「异熟」;是一切法种子所依体故,名为「一切种」。
若离转识外,别有阿赖耶识者,为了知故,亦说彼所缘及行相。以识无有所缘,及无行相,不应道理故。虽不许彼无有所缘及无行相,然彼所缘及以行相,不可了知。谓阿赖耶识生起内执受了别,及行相不可了知外器了别二种。
此中内执受者,谓遍计所执自性执着习气,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缘极微细故。
颂曰︰不可知执受、处、了。
论曰︰若于是处有不可知执受,及不可知处、了,故此阿赖耶识说为不可知执受及不可知处、了。
此中「执受」者,谓能执受。此所执受,复分我等分别习气,及色等分别习气。由有此故,阿赖耶识能执受我等分别及色等分别为果,是故说名执受我等分别,及色等分别习气;谓于此识不能了知如是领受「此者即此」行相,是故说名「不可知执受」。
再者,执受所依,故名执受。所依者,即身。此摄有依根色及名,执受彼故,即名为趣;谓与彼同安危故,名为执受。此中于欲界及色界,执受二种。由离色贪故,于无色界不感生色异熟,故唯执受四名。如是此时色居习气位,非异熟位。于此执受,不能了知谓「即此也如是」行相,故说名不可知。
「处、了」者,谓器世间安布了别。此由所缘及行相不分明转故,说名不可知。
然识所缘及行相如何不分明耶?谓此如同诸余说识者于灭尽定等位,于灭等时,亦不能证知无有识体。以与理、教二相违故。
【论文】
二‧三四四 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
【疏翼】
第二总解二种所缘中,第二变现内外所缘。
【述记‧卷十五】
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63]。
【论文】
二‧三四五 即以所变,为自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疏翼】
第二总解二种所缘中,第三明行相仗之而起。
【述记‧卷十五】
本识行相[64]必仗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65],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仗」,谓仗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66]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67]。此略解讫[68]。
「变[69]」有二种︰一者、生名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70]谓因、果[71],生、熟[72]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73],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74],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行相仗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已略解讫[75]。
【疏翼】
以上第一解所缘行相中,第一略解或粗解体义讫。
--------------------------------------------------------------------------------
[1] 如理《义演》云︰
意说第八识及六识中业所感者,是真异熟,余色等名异熟者,是假说也。「五果」者,果有五种,然异熟果而居其一,即是依五果分别。
[2] 道邑《义蕴》云︰
问中依义,答中依颂,故先境后心,所望别也。
[3] 即略中初。
[4] 「行相」,梵文为「akara」;藏文为「rnam pa」。
[5] 灵泰《抄》云︰
识则用了别为行相,识还用了别为自体性。如言色,变坏为义,即以变坏为色自体性。「行相」者,「行」者,游履义,即见分等游履于境。
又「行相,见分也」至「名为行相」者,此第一解。
云「相者体也」者,然真如亦得名为「相」。无相之相,即是实相,故真如亦有体相。
「然本但是行﹝于﹞相义」者,即三藏法师本解。后两解,即是疏主解也。
「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者,此第二解云︰其「行」字即平声呼之。即「相」谓相状,即能缘见分行于所缘境之相状上,名为行相也。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此第三解。其「行」字,应去声呼之,即解也。「相」谓相状。即见分缘境时,其能缘心上之行解也。
道邑《义蕴》云︰
言「类体亦然」者,自证既以见分为境,亦名行相。
[6] 《瑜伽》卷五十一云︰
云何建立所缘转相?谓若略说阿赖耶识由于二种所缘境转︰一、由了别内执受﹝藏文作「len pa」﹞故,二、由了别外无分别﹝藏文作「yovs su ma chad pa」﹞器相故。
「了别内执受」者,谓能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此于有色界,若在无色,唯有习气执受了别。「了别外无分别器相」者,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外发光明。如是阿赖耶识缘内执受、缘外器相生起道理,应知亦尔。
复次,阿赖耶识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复次,阿赖耶识缘境无废,时无变易,从初执受剎那乃至命终,一味了别而转故。复次,阿赖耶识于所缘境念念生灭,当知剎那相续流转,非一非常。复次,阿赖耶识当言于欲界,当言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7] 《瑜伽》卷五十三云︰
识执不执﹝藏文作「识依不依」﹞者,若识依执﹝藏文作「zin pa」﹞名执受色。
此复云何?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长。又此为依,能生诸受。与此相违,非执受色。
[8] 《瑜伽》卷七十六云︰
依二执受﹝藏文作「len pa」﹞: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复次,广慧!此识亦名阿陀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随逐执持故。亦名阿赖耶识,何以故?由此识于身摄受、藏隐同安危义故。亦名为心,何以故?由此识,色声香味触等积集滋长故。
[9] 《对法》卷五原文为:
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色蕴一分、五有色界、处全及四一分,是执受。「色蕴一分」者,谓根、根居处所摄;「五有色界处全」者,谓眼等;「四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为舍执着身自在转我故,观察执受。
[10] 《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问︰几执受?几非执受?答︰五执受,五执受、非执受。所余,一向非执受。何以故?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三十中云︰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执受」。若随顺理门,通六识。今看下文势云「以离于彼,余能执受﹝执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随顺理门。其声界不离根常有,故名执受。声处有不恒故,所以不论。今取其界。
《瑜伽论记》卷六十二云︰
景云︰「五执受」者,五根。「五执受、非执受」者,五尘不离根者,为识执;离根,则非执受。《对法》﹝卷四﹞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谓不离根色、香、味、触。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声起时不离根故,说为「执受」。《对法》﹝卷四﹞即据声不恒有,故不说受。「所余非执受」者,余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执受。若离彼五根及不离根五尘,余之八界别有能执心执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见《对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 即指阿赖耶识。
[12] 《杂集论述记》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执受文云︰
此﹝《对法》﹞中,约后义故,九界除声。《瑜伽》约现行,唯初义故,通十色界。《唯识》通现种。依执义故,通种子也。大好。
[13]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说「堕自体法」为有执受﹝《俱舍论》
卷二说「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其中有多说示︰
有说︰若与血肉筋骨相杂住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有说︰于彼斫、刺、破、裂时,生苦痛舍担,名有执受,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执受?
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余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涕唾、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入阿毗达磨论》云︰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语、手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溪﹞等声。
[14] 即《对法》卷四。
[15] 即胜论师之《胜宗十句义论》云︰
空云何?谓唯有声,是为空。
又云︰
声云何?谓唯耳所取,一依,名声。
[16] 「生」字,金陵本作「出」。
[17] 道邑《义蕴》云︰
此声未离咽喉,在骨肉间,名不离内四大声也。言「不异大极微」者,声与内四大极微既同一处,故云「不异」。意云四大既是第八执受声之极微,既不相离,故亦执受。
[18] 《枢要》卷中云︰
执受有三义︰一、生觉受义:即《对法》文。二、能生觉聚类:即五十六文。三、亲领为境安危同义: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略由五相建立执受诸法差别。何等为五?谓初唯色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执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内根、根所依属﹝藏文无此四字﹞,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外不属根色,彼非执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说名执受。当知此言遮依属根﹝藏文作「不依属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三十八文﹞。发、毛、爪等﹝《枢要》卷中云「当知此遮过、未,及现在世依属根身发、毛、爪等」﹞及遮死后所有内身,彼非执受故。又执受色由四因缘之所变异,故名执受。
何等为四?一、由外色所逼触故﹝藏文作「reg pa」﹞,二、由内界相违平等所引发故,三、由贪瞋等诸烦恼缠多现行故,四、由审虑所缘境故。
谓由外色能损恼者现前逼恼,有执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 ba」﹞、生恼。若有外色能饶益者,现前触对,有执受色,即便生乐、安隐、饶益。若有内界﹝梵文为「kama」﹞更互相违,便生苦、恼。彼若平等,安乐摄受。又若贪等烦恼所恼,即便生苦、愤发、炽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愤发、炽然」,汉译则以连上而略去重牒,但断句不得有误。或藏文有「兼修治」﹞。又邪审虑所缘境故,正审虑所缘境故,便起轻安、喜乐摄受。又为损害,或为饶益,故名变异。如是若色若内,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缘令成变异,是名执受诸法差别。与此相违,当知是名非执受法。
此处「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识心王处则属随转理门。
[19] 谓本识。
[20] 即本卷末。
[21] 本论卷三:
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22] 十卷《楞伽》卷一,有云︰
阿梨耶识知名识相,所有体相如虚空中有毛轮,住不净智所知境界。
[23] 教共作四解。
[24] 即十卷《楞伽》卷二。
[25] 十卷《楞伽》卷二原文为:
譬阿梨耶识分别现境自身、资生、器世间等,一时而知,非是前后。
七卷《楞伽》卷二云︰
譬如藏识顿现于身及资生、国土、一切境界。
[26] 《辩中边论》卷上原文为:
颂曰︰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论曰︰变似义者,谓似色等诸境性现;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五根性现。
[27] 谓真谛译《中边分别论》。
[28] 如本论卷二末云:
《辨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29] 即本论卷八。
[30] 即相、名、分别。
[31] 即《瑜伽》。
[32] 《瑜伽》卷七十二云:
问︰如是五事,几有漏?几无漏?答︰相、通二种;二、唯有漏;二、唯无漏。
[33] 如《解深密经》、《瑜伽》七十六,说二种执受中第二云︰
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
[34] 如《显扬》卷十七云︰
了别内执受者,谓了别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
[35] 亲光说同护法,见《佛地经论》卷七。
[36] 灵泰《抄》云︰
此一解言「染无记」者,若能执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无记,皆名「染」。此能执心之所执相分中,即通善等三性法。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三性种。此善等三性种皆是染心中相分,故说善等三性种名遍计所执习气。能缘见分是善,所缘相分或染、或无记。如第八识体及异熟劣无记,自体不能熏,皆彼余三性心中,相分中熏。若缘相分熏成三性种子,此三性种,相分中熏,故不强感;亦不能为业,感异熟果;为是见分中熏故。此第一解,即约能执心是染无记,所执﹝即所遍计﹞相分中,通三性。
相分所熏成善等三性种,皆是所遍计。今但言「遍计所执」﹝并加「妄执」言﹞,即是有体。若言「遍计所执自性」,可言无体。夫言遍计所执性者,若能遍计心,所遍计境﹝所变现影像﹞,皆不名所执性,故云「自性」也。
[37] 「执」,谓法执。此为第二解。
[38] 「即」字,金陵本误作「既」。
[39] 「此」,谓第三解。
道邑《义蕴》云︰
若依初解,执心执故,名执习气。若第二解,染心等缘,可名执种。善心等熏,但名遍计种。若第三解,但约染法语,即色等种,非执习气。
[40] 即本论卷八。
[41] 本论卷八云: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
《摄论‧无性释》卷四云︰
谓彼意识有能一时取一切义增上势力。
[42] 《义演》无「有漏」二字,余无「漏」字。
[43] 亦可说似能取、所取相现。
[44] 见本论卷第八。
[45] 「彼」,谓《显扬》卷十七、《瑜伽》卷五十一。
[46] 「无想定」,谓厌心种子上假立。
[47] 即《瑜伽》卷五十一。
[48] 《瑜伽》卷五十一原作「缘无量执受境」,及缘微细、极微细执受
境;色界作「广大执受境」。必当时口述者以「广大」概余。《演秘》
谓「检文者误」。
[49] 「广大」,谓无量等。
[50] 「广大」,应作无量、微细、极微细。
[51] 此处可有「等」字。
[52] 此处可有「等」字。
[53] 此处可有「等」字。
[54] 道邑《义蕴》云︰
此说种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广大心等。犹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种子即是广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无记,不违本识。非如善等违无记故,非如假法违实识故,故《瑜伽》﹝卷五十一﹞说本识缘广大功能也。
复解︰但随现行,名为广大,非种子体,故与此别。「种有三品」者,谓上、中、下品,而第八缘无别故。
[55] 灵泰《抄》云︰
若入见道,烦恼种断,无明减,本识则不缘;若未断见道﹝所断﹞烦恼种子,本现即缘之,名增;若修道﹝所断﹞烦恼种子不断,名增,本识则缘;若未得不还果,本识即缘欲界修道﹝所断﹞烦恼也。
[56] 《对法》卷五谓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声。灵泰说血流及气息出入
有声。
[57] 道邑《义蕴》云︰
他身五境非自执受。许是外故。如外器。
[58] 灵泰《抄》云︰
一、持令不坏,领以为境。二、为持令不坏,能生觉受。
[59] 见《对法》卷五。
[60] 见《瑜伽》卷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六、六十六、七十六等。
[61] 见《显扬》卷十七。
[62] 见《俱舍》卷二。
[63] 即内、外相分。
[64] 即见分。
[65] 《俱舍论光记》卷七云︰
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人非杖不行。
[66] 「本质」,谓疏所缘缘。陈那说心、心所法必有。
[67] 本论卷七云︰
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68] 即第一解行相所缘中,第一略解讫。
[69] 「变」,梵文为「parinama」;藏文为「gyur pa」。
[70] 此谓能变。
[71] 谓因、果二能变。
[72] 谓生、熟二果能变。
[73] 即七识熏种。
[74] 即大圆镜智缘无漏种子。
[75] 本论《述记》卷三云︰
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即疏所缘缘﹞,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道邑《义蕴》云:
「大乘一念,二俱得缘」者,有质、无质,皆得缘也。「独无不生」,萨婆多独无本质,心不生也。「俱无得起」者,经部师相质俱无,心得起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