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蕴
又作五阴、五众、五聚。三科之一。蕴,音译作塞健陀,乃积聚、类别之意。即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
(一)色蕴,即一切色法之类聚。
(二)受蕴,苦、乐、舍、眼触等所生之诸受。
(三)想蕴,眼触等所生之诸想。
(四)行蕴,除色、受、想、识外之一切有为法,亦即意志与心之作用。
(五)识蕴,即眼识等诸识之各类聚。
五蕴系总一切有为法之大别,在俱舍等所立七十五法中,总类聚有为之七十二法为五蕴,唯识家则立百法,合有为之九十四法摄为五蕴,皆不包括无为法。
五蕴通有漏、无漏及善、不善、无记三性,故诸论中亦以各种名称说明其种别,如大毘婆沙论卷七十五等,在五蕴之中,特以属于有漏者名为五取蕴。
大乘义章卷八本更就有漏、无漏及三性,总立九种,即:(一)生得善阴,(二)方便善阴,(三)无漏善阴,(四)不善五阴,(五)秽污五阴,(六)报生五阴,(七)威仪五阴,(八)工巧五阴,(九)变化五阴。其中前三者为善,第四为不善,后五者为无记;又第三属无漏,其余均属有漏。又摩诃止观卷五上及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本等,亦各出其说。
小乘多数派别由对五蕴之分析,得出「人无我」之结论,主张「人我」为五蕴之暂时和合,唯有假名,而无实体。大乘学说不仅否认五蕴和合体(人我)之真实性,亦否认五蕴本身之真实性,进而发展「法无我」之理论。
〔北本涅槃经卷三十九、般若心经、集异门足论卷十一、俱舍论卷一、卷二十九、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四、大乘阿毘达磨杂集论卷一、大毘婆沙论卷七十四、显扬圣教论卷五、顺正理论卷一、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