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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开放民间信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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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开放民间信仰的建议

释永信

  改革开放迄今已三十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亦不断提高,人的精神生活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提升,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社会主义的精神生活、中国优秀的传统精神生活和中华民族带有精神生活的传统习俗等,来满足不同层次人的精神需求。古今中外,不管是什么形态的社会,人首先是求温饱,尔后是求精神慰藉。不管是社会哪个层次的人,以精神生活平衡生活压力,从精神信仰上抚慰心理都是相同的。在当今社会变革,矛盾突显阶段尤为突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会伴生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物质的,也有观念的,需要我们去做适当的引导。

  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价值观、道德观是有层次差异、有不同追求目标的,因而人的精神生活也应当丰富多彩。物质充裕并不能说明精神富足,人们通过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活动,视野是一下开阔了,价值观、道德观也随之变化,原有的思想观念有的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精神领域容易出现空白。与此同时,一些以西方反华势力为背景的非法宗教组织,也在加紧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妄想摧毁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体系,其危害性相当于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祖坟。而传统的宗教信仰可以为解决一部分人的精神迷惑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这也是制定党的宗教政策理论在现实社会的立足点,是党的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好体现,同时传统的宗教信仰也能有效地抵御西方反华势力为背景的非法宗教组织渗透,保护民族传统文化。

  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可以使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在一个共同目标的召唤下和谐相处——如果说维系中国社会安定团结是所有中国人向往的共同目标,那么宗教和谐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因素,宗教提倡就是“抑恶扬善”,鼓励人们拥有充实的精神生活,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当适度开放民间信仰,以充分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诉求。

  信仰是一种心理现象,反映了人们的心理活动。民间信仰是流传在广大民众中间,与已经具有严格制度的制度化的五大宗教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的一个信仰形态,其信仰需求也是祈求保佑平安,得到神灵的护佑,得到现世的回报等。民间信仰所崇拜的神灵,既有从制度化的宗教中接受而来的神祗,如佛道教的佛、观音、玉皇大帝等等,也有当地流传的一些神祗,如妈祖、仙姑等等。可以说,凡是民间认为有用的神灵都被纳入其中。民间信仰具有明显的地方文化特点,尤其以俗文化为其表征,这些信仰往往与当地的民间禁忌、文化节日或庙会联系在一起,以家庭焚香祷告和庙会结社祭拜为基本形式,使之不仅成为一种宗教的活动,也是世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地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民间信仰流传旷久,信仰人口基数大,有它自身活动的地盘和相对固定的信众,有宗族社会的基础,当今依然活跃。

  中国的宗教除了正统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民间信仰也一直是五大宗教之外影响很大的宗教力量。中国人不像西方人那样只信仰一种宗教,更多的中国人接受了非常实用的观点,有事进庙,逢神就拜,不去考虑过多的信仰倾向。民间信仰的空间很大,可以接纳诸多的神灵,大多数中国人的宗教教育都是在对民间信仰认识的过程中来完成的。特别是在正统的宗教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一直流传着各种以神灵崇拜、图腾崇拜、名人崇拜、祖先崇拜和自然物崇拜为特点的民间信仰,而到了明清时代以后,以吸收各种宗教为内容的民间信仰又成为中国宗教信仰中最有影响的宗教之一,读孔孟的书,向往神仙生活,慈悲为怀、行善去恶,祭祀祖先,尊奉土地神、财神等等,都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现象,山神、土地庙、龙王、娘娘庙、关公庙、财神庙遍布中华大地。近一百年来,在科学社会主义与“五四”运动的影响下,破除迷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诸如祖宗信仰和求神发财等具有民间信仰特点的观念至今还是牢牢地扎根在人们的心中,有些随着当前社会的转型反而得到了强化,民间信仰实际上已经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一些地方的小庙、祠堂正在大批地恢复,成为“滥建寺庙”的源头,如果不加以管理,纳入政府的宗教工作之内,这些寺院就会给宗教工作带来诸多的麻烦。

  既然民间信仰有久远的历史传承,即使它没有成熟的、完整的教义,它的那些抑恶扬善、祈求福祉、敬畏自然、消灾减难、膜拜祖先、尊重师长的好观念,也都是与社会安定团结的目标有相互补充的,代表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影响了一方水土和特定地域的一些人的思想。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多元化的情况下,文化多元发展也成为一个趋势,宗教的多元也已经形成局面,民间信仰也属于宗教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的力量,开放民间信仰,让本就存在的民间信仰处于合法地位,使各级宗教部门在对民间宗教的管理上能够有法可依,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正面的精神选择,积极抵御境外的一些宗教组织的渗透,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我们认为,开放民间信仰的具体措施,应当契合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尊重信仰规律,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资源,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与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由各地各级人大牵头,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如宗教、文化、民政、旅游、教育、社会科学院所、相关学会或协会,以及民俗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题调研组,奔赴基层,深入调研本地区民间信仰的传承历史与现状,尽快制定认定民间宗教的办法。

  2、政府需要研究明确对民间信仰场所管理组织建立的事宜和民间信仰场所注册登记等管理办法。

  3、凡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民间信仰开展活动,应当在事前向民政、公安部门备案,大型社区(集市)活动还应与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沟通,以确保安全。

  4、凡民间信仰活动中衍生的商品(纪念品)交易,免征一切税费。

  5、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容许以家庭、家族成员为主体的民间信仰活动(如祭祖、祭神庙等)。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劝说、教育。凡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鼓励民间信仰向传统宗教靠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时地将其归到某类宗教。

  总之,适度开放民间信仰,有利于满足普通百姓的精神诉求,有利于抗拒本土滋生的邪教侵害,有利于家庭邻里间的和睦,有利于创建基层社区的和谐环境,有利于宗教部门更好地对民间信仰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本地区文化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利于构筑中华民族传统的多元文化格局,有利于抵御西方反华势力为背景的非法宗教组织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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