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世有冤,阴司无枉
江苏嘉定有一姓张的人家,兄弟俩人分财产时,哥哥应还弟弟十几两银子,而哥哥用其他藉口,想要赖皮不还。弟弟贫穷而且朴拙,争取不到,就质问从前经手的叔叔。
没想到叔叔以为哥哥有钱而且能干,反而偏袒哥哥,弟弟很气愤,在康熙三十六年(西元一六九七年)写了一通疏文,在城隍庙里焚化。
经过了五天,弟弟没有看见感应,又写了一通疏文焚化。翌日,他叔叔死了,哥哥死了,自己也跟著死去。三个人的神识都被带到城隍庙。
庙里的神责备他们说:「你们三个人本来都不应该死,把你们追来这里,只是为了审明一件诉讼而已!」
接著对哥哥说:「你应该还弟弟十五两七钱,怎麽想耍赖?打你三十板!」
又对弟弟说:「这种事为什麽不去找阳间的官吏控诉,而亵渎阴府,责打二十五板!」
又对他叔叔说:「你为人叔父,不秉公处置,却媚富欺贫,使幼侄引发这场诉讼,也责打十板!」
审判完毕後,才将三人的神识发回,而三人已经瞑目了大半天,大家都叫喊著:「腿很痛!」仔细看他们的臀部都发青紫色,各自躺了十几天後才起得来。
(按)他叔叔对於幼侄,本来没有私仇,只是偏袒势力而已,那里会知道冥中细帐登记得如此精确详细呢?所以阳世有冤曲和被抑,阴司绝无冤枉和滥罚;阳世能通情,阴司但执法;阳世问案,不过就现在世的行为去剖析和判断,阴司论事,直接考虑到前世的因素。人如果遇到冤枉的事情,只要推想前世,则愤恨不平的心自然消释。(《阴骘文广义节录》下卷第五十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