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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讲记(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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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遮非因计因分二:一、遮具心自在天为因 二、遮无心色法为因

“非因计因”意思是本非万物的因,但由熏习外道邪见而把它认定为万物的因。外道当中,除顺世派承许万物无因生之外,都持万物有因的见。这又分成两种,一种承许有心的自在天是万物之因,另一种承许无心的色法是万物之因。以下就破除这两种邪见。

癸一、遮具心自在天为因分三:一、观察因自在天 二、观察彼所生果 三、观察生果之相

子一、观察因自在天

分二:一、略说他宗;二、逐类破除。

一、略说他宗

【自在天派等说:常住、自然、遍知的自在天经思维后造作一切世间。】

这一句分三段讲:一、造物者是谁?二、它怎么造物?三、它造了什么?

造物者就是常住、自然、遍知的自在天。不是生灭不住的法,而是恒常安住的法;不是观待因缘而生,而是自然天成;不是有所不知,而是遍知一切;不是有所不能,而是能自在造作万物。

这样的自在天怎么造物呢?他首先思维造作哪些事物、怎么造作,思维之后就按自己的设想来造物。它造了什么物呢?造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的一切万物。

二、逐类破除分四:(一)破除自在天是四大的体性;(二)破除自在天是虚空的体性;(三)破除自在天是我的体性;(四)破除自在天是不可思议的体性。

要知道,下面讲的很多都不是自在天派的教义,但这样假设好各个方面逐类破除,就会深信安立自在天是造物主没有可能性。不论对自在天安立哪种体性,都决定无法成立。

(一)破除自在天是四大的体性

【问:若自在天为众生之因,先应说明自在天的自性为何?】

中观师问:你们说自在天是造作众生的因,那首先应说明自在天是什么体性。

【答:是诸大种。】

回答:自在天是地、水、火、风四大种的体性。

【破:对此我也承许从诸大种生诸果色,因此是因。所以你取名为自在天,我取名为大种,只是名称上有差别。如是名称可由人心随意取故,徒劳费力地建立自在天有何用呢?即作此不应理。】

名言谛中,是由地、水、火、风这些大种产生各种果的色法——色声香味、眼耳鼻舌等,所以四大种是众生之因,这一点我也承许。所以,对于它你取名为“自在天”,我取名为“大种”,只是取的名字有差别。但名字可以由人的心随意安立,对某个事物可以叫它“柱子”,也可以叫它“瓶子”,或者叫它“猪”、“马”、“牛”、“羊”等等,反正怎么叫都行。所以你煞费苦心地建立自在天,说它常住、自然、遍知,又说是所供的天尊,又讲它怎么由思维造作万物,讲这些有什么用呢?

【然而你承许的自在天有常、一、应供等差别(“等”字包括自然天成、万物的作者、遍知等等。),而地等大种为多体、无常、不净,无心识活动、非所供天、为足等践踏、非恭敬境等,因此,彼大种非自在天,所许自在天的性相与彼相反故。】

这是以自在天的相状和大种相反,来否认自在天是四大体性。

比如:大种有地、水、火、风四种体性,地等又有此方的地、彼方的地等等,因此是多体的法,但自在天是独一的法,千差万别的体性不会是独一的自在天。再者,地等大种是刹那就灭的法,而自在天是常住的法,刹那就灭的四大不会是常住的自在天。而且四大是污秽的,自在天是清净的;四大没有任何心识活动,自在天有种种思维;四大不是信徒供奉的天尊,自在天是信徒杀生供养血肉来使他欢喜的供养处;四大是脚等践踏之处,自在天不是践踏之处;四大不是恭敬礼拜的境,自在天是恭敬礼拜的境。诸如此类有种种差别,所以自在天不是四大的体性。

(二)破除自在天是虚空的体性

【若说:自在天是虚空。】

对方又说:自在天是虚空的体性。

【破斥:虚空没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动,故非自在天。】

破斥:你们说自在天是思维后造物的,思维就有心理活动,但虚空没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动,所以不是自在天。

(三)破除自在天是我的体性

【自在天也不是我,前文已遮故。】

自在天也不是我,上面抉择无我时已经遮除的缘故。

也就是如果承许我,我的体性只有心识和色法两种,这在前文中已经破除。

(四)破除自在天是不可思议的体性

【又说:自在天的自性以见世间量无法思维,故无上过。】

对方又说:无论如何,自在天的体性是见世间的量无法思维的。也就是凡庸的心没有被错乱因缘染污时,最多只能衡量根识前的色声等境,可以思维它的体性,但自在天超越了世间所见,分别心无法思维,所以没有上述过失。

【破斥:若自在天非所思之境,说彼为作者有何用呢?凡是说要由思维了知后说,尚不知是何相,谁说彼是作者呢?若对因之作者一无所知,许“此等果由彼生”又成何事呢?需要各别了知所生、能生及了知因果后说,否则应成石女儿等也是作者了。】

中观师说:如果自在天不是思维的境,那你说他是作者有什么用呢?凡是说要在思维了知后再说,如果对它一无所知,谁会说它是万物的作者呢?就像对某人一无所知,能说他是什么职业呢?如果一无所知还安立是这、是那,那不是凭空捏造吗?

进一步,如果对作者一无了知,还承许“果是从它生的”又成了什么事?意思是:你们承许自在天是世人的心无法思维的,因此就没有人认识过它,这样还说“万物由它生”显然成了无稽之谈。

不然,“能生的是谁”根本不知道,两者是否是因果关系也没有通过观察确认下来,然后就信口说这是万物的作者,那应成石女儿、龟毛、兔角等或者任何不相干的法都成作者了。

实际上,认定一个法是作者,需要了知所生的是哪个法,能生的是哪个因,而且观察到有这个因就生那个法,没有这个因就不生那个法,这样确认了两者是因果关系之后,才能说它是作者。比如:先要知道所生的是哪个小孩、能生的是哪位妇女,又要了解小孩是由这个妇女才生了他,不是由别的妇女生他,认识了妇女是因、小孩是果之后,再说妇女是他的母亲就是合理的。而你对自在天一无所知,更没看到它和万物的关系,还说它是万物的作者,那当然不合理。

自在许生因,当说彼为何?

你承许自在天是一切众生之因,应当说明自在天是什么一种东西,或者要明确说明他的体性。

若谓诸大种,唯名何徒劳?

如果你认为自在天就是地水火风四大种,那这样只是另外取一种名字,又何必作种种施设建立而徒劳辛苦呢?不就是地水火风嘛!那我们也承认的,我们也认为一切果色就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和合造成的,除了地水火风之外再没有别的。我们说这叫做“四大种”(就是万物的组成元素),你们把它说成“自在天”,取的名字不一样,都是那个东西。也就是你不必把它说得有多神圣、用各种语言来美化它。

地等为多体,非常净非天,

不动足所践,彼非自在天。

实际上,四大种跟你们讲的自在天各方面的相状都不同。第一:四大种是多体的法,比如地是坚固性,水是湿润性,火是暖热性,风是动转性,而且有此处的地、彼处的地、南方的水、北方的水等等,这实际是彼此不同的很多种法,而你们认为的自在天是独一的法。第二:四大种不是常住,它在不断地改变,而你们的自在天是永恒不变的。第三:四大不是清净的,看起来每一种大都有很多不清净的相,在人间也能看到,比如狂风怒吼、尘土飞扬、江河污秽、大气污染等等,有种种不清净的相,而你们说的自在天极为清净,没有任何杂染的相。第四:四大不是天尊,大家没有把四大当作天尊来供奉,而你们把自在天看得很神圣,是天尊。第五:四大是色法,它没有意识活动,而你们的自在天是人格化的造物主,它有各种心识活动,比如想一件事,里头有种种起心动念。第六:四大是脚践踏的法,比如我们脚踩在地上,但自在天是供奉的法。诸如此类,四大绝不是你们安立的自在天。

自在非虚空,非我前已遮。

如果你说自在天是虚空的体性,这也不对。虚空没有任何起心动念,它没有思维活动,怎么能造物呢?谁说虚空能造出山河大地?而你们的自在天有心识、有思维活动。

如果你们讲自在天是一个我,那前面已经否认了,没有这样具心的我。因为我是常、一为相,但心怎么会是常、一呢?它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活动就不是一了,今天想造一座山,明天想造一条河,这两个想法不能说是一呀!它也不是常住,常住是不动的,但心要活动,此刹那和彼刹那的心不同,这样是有变异的,不是常。

作者不可思,非思说何用?

许彼生亦何?

对方说:反正自在天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体性,不是我们凡夫俗子以见世间的量能测度的。

我们说:如果它是不可思议的作者,对于它的体性谁都不能思维,那说它是作者有什么用呢?凡是安立一个法是作者,必须看到这个法是什么,又有哪些果是由它生的,才能说它是那些果的作者。现在对作者和作者怎么生果一无所知,却盲目地说它是作者,那石女儿也成作者了!这位自在天你们都没见过,也无从思维它的体性,它生果的过程也没见过,到底生了没生也一无所知,然后就把它安立成万物的作者,哪有这样的事呢!这样承许说“自在天生了万物”又成了什么事?只是无稽之谈!

子二、观察彼所生果

分二:一、就所生果分常和无常两类进行观察;二、结成自在天一法未造。

一、就所生果分常和无常两类进行观察

【问:自在天所生之果是“我”等常法,还是“识”等无常法?】

观察自在天所生的果,如果自在天生了果,那必定要承许是常和无常中的一种,所以问: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法,还是“识”等无常法?(前一个“等”字包括外道承许的时间、微尘、虚空、方所等常法,后一个“等”字包括色法、苦乐受等无常法。)

【若说:承许前者,是“我”等。破斥:果之彼“我”、地等极微以及因自在天的自体岂不都承许为常?彼因果都是常法,承许能生、所生如何应理?以常远离因生之作业,又离果生之特性故。】

如果说:承许自在天生的果是“我”等常法。对此破斥:果的我和地等极微都是常法,因自在天自己的体性也承许是常,这样因果都是常法的话,承许是能生和所生怎么合理呢?因为常法远离了因生果的作业,不能承许因是常法;常法又远离了果所具有的新生这一特性,也不能承许果是常法。

也就是承许一个法是因,在它上面就有生果的作业,比如有种子、水、土等的变动和人的劳作才能生果,如果因上毫无变化,那是绝对不会生果的。但常法没有变动,远离生果的作业,所以不能承许因是常法。而且,凡是果都是前无新生的法,必定有这样的特性。但常法不是新生的,所以不能承许果是常法。

有人问:为什么常法就不是新生的法呢?首先要知道新生的一定是因缘生的,因为如果不是因缘生的,那就是无因而生,也就成了恒时都能生,不成立是新生。其次要知道,因缘生的就一定是无常的,也就是做为因缘就有生果的作业,也就有变动;而有变动,就一定是无常的法。这样因缘是无常的话,果又观待因缘,因缘灭了,果也随着灭了,所以因缘生的果一定是无常的。合起来就知道:新生的就是无常的。所以说常法不是新生的法。

【若许后者,取蓝识等是由所知蓝色所缘缘等所生,无始以来相续中数数发起的苦乐受也是从宿业而生。故当说明以彼自在天生何等果?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如果自在天生的果是识和苦乐等的无常法,但这些法只是由各自的因缘所生。比如:取蓝识是以蓝色为所缘缘、以眼根为增上缘,而且有光明、虚空等因缘集聚,就在第二刹那生起。“等”字包括五根识和第六意识也都是由因缘生的;其次,无始以来在相续中数数发起的苦乐受,也是由宿世造的善恶业所生,也就是种种苦受都是从恶业所生,比如多病是从杀生业所生,穷困是从偷盗业所生等等;种种乐受是从善业所生,比如长寿是从放生业所生,富裕是从布施业所生等等。所以无常的法也丝毫不是自在天所生。

像这样,常法不是自在天生的,无常法也不是它生的,它又被称为造物主,所以应当说明它生了什么果?这样问他实际就是表达自在天不可能生任何果。

二、结成自在天一法未造

【总之,常法无因、无常法由自因生故,自在天一法也未造作。】

总之,万物只有常法和无常法这两类。常法没有因,因为如果有因,就是观待因而生,因聚则有,因散则无,一定是无常的,所以常法没有因。无常法也是由各自的因缘所生。比如麦芽是由麦种所生。像这样常、无常法都不是自在天生的,那自在天就什么法也没有生。

【如《释量论》云:“由械药等系,黑者伤及愈,无系属株杌,何不计为因?”】(黑者是人名。)

这是说:跟器械关联,就有黑者的受伤;跟药物、包扎等关联,又有黑者伤口的愈合。器械跟受伤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承许是受伤的因;敷药等跟伤愈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承许是伤愈的因。如果把跟万物的出生毫无关系的自在天承许为因,为什么不把跟受伤和伤愈毫无关系的株杌计为因呢?如果跟生果毫无关系的非因也能承许是因,那无关的株杌也可以说是黑者受伤和伤愈的因了。

彼我及地等,自在岂非常?

识由所知起,苦乐从业生,

以彼生何果?

从果上观察,如果自在天生果,那只有两种:或者生常果,或者生无常果。

首先观察自在天如果生常果,比如生了我、地等极微、时间、虚空等等(对方承许这些是常法,我是不变的,最小元素——地等极微是不变的,还有不变的时间等等),这样因果都是常,无法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常法不可能有作业,所以离了因的体相;又不可能前无新生,所以离了果的体相。

换言之,如果是“因”的话,那就能生果,就一定有生果的作业。比如生火就肯定有因上的作业,也就是先放好柴,再点火,火才生起;又像种田、建房子、种花等等,凡是生果都有作业,但常法什么变动都没有,连动手划一根火柴都不可能有!又比如喝一杯水,要拿起杯子放在嘴边、喝进去、咕噜咕噜……,如果什么变动都没有,完全是一成不变的,能喝这一杯水吗?所以恒常不变的法就什么作业都没有,远离了因的体相。

其次,果是什么法呢?就是前面没有现在新生出来了,就叫果。什么果都是如此。比如:原来没开花,今天下午开了,就叫果;前面没有饭,后来煮出了饭,这也是果。总之,果都有“先无新生”这个特性。但常法哪里有新生的特性呢?如果是新生的,那就前一刹那没有、这一刹那才有,肯定是因缘生的。为什么?如果是无因生,那就是无条件而能生,应当恒时能生,不应当此时才生、先前不生。所以,新生的法一定是因缘生的。既然是因缘生的,那就“缘聚则有,缘散则无”,显然是无常的。所以新生的法一定是无常的。常法绝不是新生的法,远离了果“新生”的特性。

其次,如果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无常法,那就举两个例子来说:第一、眼识等是由所知等的因缘所生;第二、苦乐是由善恶业所生。

比如现在有眼根、有前面所缘的房间、又有光明、空间,这些因缘和合的第二刹那就生起眼识。如果眼根损坏,那不会有对眼前景象的了别;如果把窗户蒙起来,一片漆黑,也什么看不到;或者没有空间,也看不到等等。所以因缘欠缺就看不到,因缘和合就能看到。眼识是由因缘所生,哪里是自在天生的呢?

其次,众生身心上的苦乐,也是从过去造的善恶业所生。比如身体多病是由杀生的业所感,贫穷是由偷盗的业所感,健康是由护生所感、富裕是由布施所感等等。总之,众生身心上的一切苦乐都是由宿世的善恶业所感,哪里是自在天生的呢?

最后反问他:“以彼生何果?”常果不是他生的,无常果也不是他生的,除了常、无常没有第三种果,以它生了什么果呢?意思是什么果也没有生。这样没造任何果,还说是万物的作者,显然是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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